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优秀专利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2019-10-28

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科创局、科才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优秀专利奖评选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现对《南京市优秀专利奖评选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9月5日  



 

南京市优秀专利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评选宗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的规定,为增强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激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南京市优秀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种类


专利奖评选每年举办一次。专利奖设发明专利优秀奖不超过30项、实用新型专利优秀奖不超过20项、外观设计专利优秀奖不超过5项。


第四条  评选标准


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凡是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且专利权人地址在南京市行政辖区内,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单位):


(一)自申报之日前,近五年被授予发明、近三年被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无权属纠纷,无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不存在对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明显不成立;


(三)专利已实施,并且未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


(五)未获得过南京市专利项目奖、江苏省专利项目奖和中国专利奖。


第六条  申报程序


江北新区、各区知识产权局(科创局、科才局)负责本地区的申报与推荐工作,各推荐单位需积极组织本地区和部门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并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有效。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及最后一次专利年费凭证复印件;


(三)专利授权公告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


(四)专利检索报告;


(五)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说明;


(六)专利实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量、环保及特种设备等项目,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签定和准予生产的证明文件;


(八)其他材料(获得资助、奖励等情况)。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市知识产权局对各申报项目按照评选标准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市知识产权局聘请相应领域的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并确定入选项目。


(三)法律检索。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相关单位,对入选项目进行法律检索,以确定入选项目法律状态是否符合规定。


(四)信用信息查询。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选项目的申报单位近一年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查询,以确定申报单位信用信息是否符合规定。


(五)审核确定。局长办公会对入选项目进行研究审核,确定拟获奖项目名单。


(六)公示及异议处理。市知识产权局将拟获奖项目在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确定为最终获奖项目;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市知识产权局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建议,最终由局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奖励措施


(一)市知识产权局对获奖项目给予证书表彰;同时对获发明专利优秀奖项目给予每项8000元资金奖励,对获实用新型专利优秀奖项目给予每项5000元资金奖励,对获外观设计专利优秀奖项目给予每项3000元资金奖励。


(二)所有获奖项目将优先推荐中国专利奖、江苏省专利项目奖评选。


第十条  专利奖的撤销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事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撤销授奖、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报纪律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及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材料,如弄虚作假,由市知识产权局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二)参与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局机关纪检机构负责评选工作的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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